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濃縮太多請見諒,我想請教的是: 如果在7月份的高普考錄取並於分發單位報到開始服務, ,該員若在年底的地特上榜錄取地特缺之後,能否在原單位"辭職"後逕往地特缺單位報到? 看起來在文義上並不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所稱的"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請問此種狀況是否違反其他法條或更細部的法規命令,抑或是默許的洗單位操作? 先感謝各位播冗閱讀與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5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26666906.A.97D.html ※ 編輯: FHBlues (114.47.151.72 臺灣), 09/18/2024 21:42:46
Rayless : 可 09/18 22:12
p101422 : 不是默許洗單位,一切合乎法規啊... 09/18 22:29
謝謝解惑 感激不盡 我要來報名地特了嘿嘿 ※ 編輯: FHBlues (114.47.151.72 臺灣), 09/18/2024 22:46:22
trbping : 辭職就不是現職人員,沒有任用法22條的問題 09/19 16:48
感謝您的解惑並指教 ※ 編輯: FHBlues (1.172.134.62 臺灣), 09/19/2024 23: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