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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署名:邵心杰 完整新聞標題:越南婦遭同鄉逼債...自陽台脫逃摔傷 家人匯8億越南盾才獲釋 完整新聞內文: 2024-08-22 19:13 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阮、范姓2越南籍逃逸移工及蔡姓男子去年2月底得知同鄉陳姓婦人與人有債務糾紛,將她 自台南押往雲林摩鐵內拘禁,並以電擊及毆打,逼她簽下5張合計台幣92萬元本票,還趁 隙自2樓陽台脫逃未果而摔傷,家人匯2億元越南盾(台幣約25萬多元)才獲釋,主嫌阮被 依擄人勒贖罪處8年。 台南地院下午5時宣判,阮犯擄人勒贖罪處8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沒 收犯罪所得越南盾2億元。范、蔡犯私行拘禁罪處6月,范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出境。 檢警調查,阮文英俊、范春瓊均為逃逸越南籍移工。阮等人得知同鄉陳姓婦人與人有債務 糾紛,去年2月27日至台南將陳婦載往雲林摩鐵內拘禁,阮等人以電擊、毆打陳婦,逼迫 她簽下5張本票計台幣92萬元。 阮與陳婦家人通話,要求匯款未果,直至3月2日下午,陳婦趁隙自旅館2樓陽台處跳樓欲 逃離,摔傷而無法行走,阮等人合力將她搬上轎車,轉往南投縣,途中再聯繫陳婦索贖, 家人見她受傷甚重,僅依要求匯款2億元越南盾至其指定帳戶內,陳婦才獲釋。 台南地院指出,阮與被害人實際上並無債權債務關係,阮竟擄被害人並私行拘禁數日,直 至陳婦家人匯款才釋放被害人,顯見以其人身自由做為贖款對價,成立擄人勒贖罪。 台南地院表示,蔡與被害人僅短暫接觸,未長時間待在汽車旅館內,無明確證據證明他有 參與逼迫簽本票或告以恐嚇言詞,也無其他更積極證據,足認定他事先已參與或知悉擄人 計畫或事後分得贖款報酬等情事,僅應成立私行拘禁罪。 另范與蔡相同,主觀上也是認知是阮要討債,並無不法得財意思,依「所犯重於所知,從 其所知」法理,僅應成立私行拘禁罪。  台南地院審酌,阮具謀生能力,竟不循己力獲取財物營生,為圖己私利,擄人勒贖,過程 中並電擊毆打傷害被害人;蔡、范則見被害人遭關押該處,仍為阮向被害人家人索款或協 同控制其自由,共同私行拘禁妨害自由犯行。 被害人所受財產及身心損害非微、被告犯罪情節及手段顯示其惡性非輕;衡酌阮犯後否認 犯行,蔡、范坦承妨害自由,另參酌3人於本案犯罪地位及角色、素行狀況、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 完整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179480 備註: 電擊毆打,被害人2樓跳下逃跑受傷綁走繼續勒索贖金 https://i.imgur.com/XrH5ZG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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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50814: 越南幫日常 182.232.8.222 08/24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