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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光電案不法利益估91億!南檢起訴前南市經
時間Fri Apr 26 23:47:29 202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南檢偵辦轄內太陽光電業者力 O 集團與公務員共謀圖利等案提起公訴
本署彭盛智檢察官、呂舒雯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偵辦臺南市
經濟發展局(下稱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凌、經濟部能源署組長林○信及力○集團總裁
古○煇等人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本案起訴被告及涉犯法條
一、 時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局長陳○凌、時任經發局主任秘書王○
博、時任經發局能源科專員邱○誼、時任經發局能源科技士張○銘等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第 216、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 時任經濟部能源局(現改制為能源署)太陽光電組組長林○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三、 力○集團總裁古○煇、時任力○公司總經理徐○廷、時任力○公司設計部資深協理林
○輝、時任力○公司電業申設部資深經理謝○諭、時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經理丁○芝、
時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代理組長李○宇、時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專案組長杜○安、時
任力○公司土地規劃部專員朱○森、時任力○公司土地開發部協理邱○祥、時任力○公司
土地開發部資深經理張○豪均涉犯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公務員對主管與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第 216、213 條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貳、偵辦經過
本署檢察官前於111年間,因偵辦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疑
涉侵占乙案,發現力○集團在臺南市七股區一帶從事土地整合過程疑涉不法,經本署前檢
察長葉淑文指示分案,由本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本署
檢察事務官等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縝密蒐證調查,陸續發動6次搜索,搜索處所共達68處
,分別扣得267件申請計畫書、公證契約書550本、行動電話近40支、雲端硬碟資料、電腦
、隨身硬碟、筆記型電腦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780萬元等物,另檢察官訊問被告及證人
等共246人次,並曾於112年10月間訊問被告O廷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等事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參、犯罪事實摘要
一、 被告即力○集團總裁古○煇為使力○集團設立之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5 間公司
(下總稱五天公司),以面積未達 2 公頃之非都市土地(俗稱小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
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與被告林○信、陳○凌等公務員共謀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以規避較
繁複之審查程序及減省申請開發計畫所需之支出費用:
近年小二甲光電變更作光電使用的開發案件大量增加,造成農地破碎及相關使用爭議,嚴
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行政院農委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於 109 年 7 月28 日公布
並於同年 8 月 1 日生效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增訂第
7 點之 1 規定,除符合該要點第 7 點之 1 但書例外規定外,已不再同意小二甲申請使
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力○集團古○煇等人明知於 109 年 8 月 1 日後,以
五天公司名義申請之小二甲案場均不符合上開作業要點例外規定,為求審查中小二甲案件
得以解套通過及不受小二甲禁令影響而得繼續送件申請,於 110 年 9 月間,向經濟部能
源局、臺南市經發局關說、請託,提出如可出具 109 年 7 月 31 日前與地主簽署之土地
所有權使用同意書(下稱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即可納入「109 年太陽
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列管有案範圍,而可不受小二甲禁令影響之訴求,時任經濟部能源
局太陽光電組組長林○信、前臺南市經發局局長陳○凌等人均明知力○集團為求案場不受
小二甲禁令影響,將以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日期之方式申請,且當時已屬 110 年度
,亦不符上開作業要點第 7 點之 1 但書第 2 款後段所稱「109年 7 月 31 日前行政院核
定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規定」之要件規定
,竟因古○煇不斷請託、施壓,竟應允上開提議,並以召開光電推動研商會議之方式,逐
步將力○集團之上開訴求,納入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認定樣態內,使力○集
團的申請案可規避較繁複之審查程序。
二、 被告陳○凌、林○信、王○博、邱○誼、張○銘等公務員與被告古○煇、徐○廷、林
○輝、謝○諭、丁○芝、李○哲、杜○安、朱○森、邱○祥、張○豪等力○集團成員共同
參與解套小二甲禁令方案,由力○集團成員以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持向臺南市經
發局抽換原申請文件,使五天公司經相關單位審核後順利取得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因而
圖利五天公司及力○集團:
被告古○煇與林○信、陳○凌等人謀議以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持向臺南市經發局
抽換原申請文件等小二甲禁令解套方案既定後,力○集團員工隨即收到臺南市經發局通知
,得以 109 年 7 月 31 日前土地使用同意書補件之訊息,且即刻規劃倒填、回填土地使
用同意書日期之執行計畫。嗣能源局於 110 年 9、10 月間,召開由被告林○信、陳○凌
主導之地面型光電推動會議,強勢將力○集團上開訴求,正式納入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審認樣態範圍內,且由力○集團持日期不實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製作「太陽光電設
施興辦事業計畫暨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下稱興辦事業暨農變說明書),持向臺南市
經發局抽換原興辦事業暨農變說明書或另行申請而行使之,並由被告陳○凌指示臺南市經
發局承辦公務員認定力○集團之補件資料及陸續申請之興辦事業暨農變說明書,均符合
109 年太陽光電 6.5GW 達標計畫審認樣態,而可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影響;而後經濟部能源
局等單位即依此辦理後續審查作業,並核發電業籌設許可同意函及農地變更使用同意函,
且由臺南市經發局核發五天公司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使五天公司因而減省申請開發計
畫所需支出之技師簽證費用、開發影響費、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劃書等費用支出計約 830
萬元,及圖得可繼續利用承租之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用益狀態之不法利益估計達 91 億
2601 萬 8,763 元。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林○信、陳○凌、王○博及邱○誼等公務員:渠等不知廉潔自持、公正執法,竟
迎合不肖之光電業者,助紂為虐,曲解法令大開後門,包庇力○公司任意抽換原申請書件
,嚴重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敗壞官箴,且被告林○信、王○博、邱○誼犯後均砌詞飾卸,
毫無悔意;至被告陳○凌雖最終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惟被告陳○凌身為經發局局長,配
合力○集團關說,甚更施壓所屬同仁,致所屬經發局基層同仁無從依法公正執行職務,嚴
重斲傷民眾對公務機關之信賴及信譽,均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二、被告古○煇、徐○廷、丁○芝、李○宇、朱○森、杜○安、林○輝、謝○諭等力○集
團成員:
渠等分別身為集團總裁、高階經理人,未思正當經營公司業務,遇有申請案件不如預期,
即由被告古○煇以行政院顧問之姿,私下或帶領力○公司所屬高階主管向政府相關部門喬
事、關說,甚施壓公務機關,所為實不足取,本案更與林○信等公務員共謀小二甲禁令解
套方案而為圖利犯行,致使小二甲申請禁令本期待避免農地破碎、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
性之制度目的形同虛設,不僅嚴重影響公務員風紀,更破壞人民對公權力之信賴及社會秩
序,所為應予非難,渠等犯後均卸責狡辯,毫無懺悔之意,亦請法院均予從重量刑,以示
警懲。
三、被告張○銘、邱○祥、張○豪等人:
被告張○銘甫自學校畢業,考取公職分發至臺南市經發局能源科擔任技士乙職,針對光電
審查業務本須有守有為,惟最終仍因被告陳○凌多次嚴厲指責,不敢違逆而犯下本案,實
難過於苛責,且其初任公職時間短暫,應對經驗尚薄,已於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配
合調查,態度良好;另被告邱○祥、張○豪就前開圖利等犯行雖有參與,所為固有不該,
惟姑念渠等2人均僅係受僱力暘公司,冀求自立持家,難期於受僱期間一有懷疑公司高層指
示違法即自請離職,或主動向檢調機關檢舉告發,而渠等單純聽命公司高層決策依指示行
事,並未因此獲得額外利益,主觀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均已坦認犯行,亦深表悔悟,皆
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一、力○集團總裁古○煇、總經理徐○廷及所屬高階經理人林○輝等人均明知法令既已限
縮小二甲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於109年8月1日後,五天公司申請之部
份案場,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太陽光電設
施專編等規定,進行2公頃以上開發計畫申請及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捨此
不為,反以上開違法方式通過審查,使五天公司因此減省申請開發計畫所需支出之技師簽
證費用、開發審查費、出流管制規劃書及計劃書等審查費用支出共計830萬元,此屬消極之
不法利益,建請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3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 另五天公司因他人共同圖利之違法行為,因而圖得與台電公司簽訂電能躉售契約之資
格,而該項與台電公司簽約躉售電能資格,係被告等人共同圖利五天公司後衍生之直接結
果,而該等違法通過設置案場,保守估算20年售電預期售電收入將達91億2,601萬8,763元
,為求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本署將另行向法院聲請五天公司逐期躉售電能
予台電公司現實利益亦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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