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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113年儲備清潔隊員甄試」簡章、報 名書表及試題題庫 https://reurl.cc/v0xQkk https://reurl.cc/A4lM2E 月薪含清潔獎金約45K 一、名額: (一)一般類組 396 名。 (二)保障類組 171 名【資格條件請參閱本簡章肆、二、(二)】 各保障類組名額如下: 1、原住民組:19 名,各對象名額如下: (1)原住民:15 名 (2)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 3 條人員:4 名 2、失業勞工組:119 名,各對象名額如下: (1)中高齡失業勞工:16 名 (2)結構性失業勞工:16 名 (3)獨力負擔家計失業勞工:16 名 (4)低收入戶失業勞工:55 名 (5)二度就業婦女失業勞工:16 名 3、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當地里民保障組:12 名,各對象名額如 下: (1)本府環保局所屬內湖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3 名 (2)本府環保局所屬木柵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3 名 (3)本府環保局所屬北投垃圾焚化廠當地里民:3 名 (4)本府環保局廢棄物處理場當地里民:3 名 4、身心障礙類組:8 名 5、以工代賑市民臨時工(環保局短期就業人員)類組:13 名 參、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北市設籍滿 4 個月以上,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即 112 年 11 月 21 日以前設籍者);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 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設籍須滿 10 年,計算至報名截止日(即 103 年 3 月 21 日以前設籍者),應檢附最 新申請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之電子 戶籍謄本正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 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 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 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二、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當地里民保障組:設籍於內湖(葫洲里、蘆洲 里、康寧里、金湖里、明湖里、南湖里)、木柵(博嘉里)、北投(洲 美里)3 座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舊莊里)當地里 4 個月以上(即 112 年 11 月 21 日以前設籍者)。 三、未滿 18 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強制退 休年齡為 65 歲。 四、國民小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程度者。 五、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國籍法第 20 條相關規定,且無下列情 事之一者,始得僱用為清潔隊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3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曾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或第 12 條第 1 項 各款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者或曾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該局職工工作規 則第 47 條比照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肆、報名相關規定: 一、報名方式: (一)本考試一律採現場報名。報考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 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報名保障類組身分有數種以上者,僅能擇一種報名,一經選定即 不得要求更改。如有重複報名 2 類組以上身分者,納入一般類組 應試。 (三)報名日期:自 113 年 3 月 19 日起至 3 月 21 日止(上午 9 時至下 午 5 時),為期 3 天。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文獻館樹心會館(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174 之 2 號)(西本願寺廣場旁)。 ※交通資訊 ◎捷運:搭乘板南線,捷運西門站 1 號出口,步行 3~5 分鐘即可抵達 目的地。 ◎公車:至臺北車站(忠孝)搭乘 205 號往東園、212 號往青年公園,至 捷運西門站下車。 ◎火車:搭乘臺鐵至臺北車站下車,再轉搭其他大眾運輸工具。 二、報名應繳文件:應繳表件不齊全者,一律不受理報名。報名本次甄試 者,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參加甄試者之報名資格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與規定不合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2.1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9540042.A.924.html ※ 編輯: wer11 (123.194.162.185 臺灣), 03/04/2024 16:15:44 ※ 編輯: wer11 (123.194.162.185 臺灣), 03/04/2024 16:16:49